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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承围政复决〔2025〕11 号)

2025/12/23 1.1w 阅读 493 点赞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承围政复决〔2025〕11号

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1990年1月12日生,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友谊大街xxxx,身份证号:15042619900112xxxx。

被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东环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828359040121Q。

法定代表人:张勇成,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春书,该单位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5年2月11日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于2025年2月1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称:“本人于2024年10月2日在被投诉举报商家店铺处共计消费30元,其中酸菜鱼调料过期,生产日期2023/09/06,保质期12个月。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收集民事救济的证据,奖励本人,依法处理本人的投诉举报,案件办结后书面邮寄告知本人。”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法规依据错误,未依法全面核查清楚,侵害本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第二十三条:“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证据,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被申请人仅依据现场检查结果而作出回复,其明显未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被申请人未尽到全面客观的取证义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本案中,申请人提供了相关的证据作为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应根据举报线索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全面核查。当现有证据显示不足时,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通过进一步调查才能做到全面核查,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监督检查之职。因此,被申请人在未查明有关事实的情况下即作出回复,明显不当。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微信付款记录截图和涉案食品就是证据,购物经过影像资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被举报商家违反食品安全法向本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事实清楚,并且证据确凿、充分,同时,被举报人承认向本人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被申请人现场检查未发现申请人所举报的涉案食品,不能证明被举报人未向本人销售过过期食品,不能证明违法行为不存在。

申请人有原始载体视频、同步录音录像证据需提供,并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复议机关需要可联系申请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明显不当,证据不足,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应予撤销纠正并确认其行政行为违法,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称对答复人于2024年12月17日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对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某某超市(以下称当事人)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答复人针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答复如下:

一、答复人就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已履行了法律上的职责及告知义务

答复人于2024年12月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单(登记编号: 1130828002024120243646806)。申请人称2024年10月2日在当事人处消费30.00元,其中购买的酸菜鱼调料已超过保质期,要求依法查处当事人违法经营过期食品行为。

因申请人的诉求事项同时含有投诉及举报内容,我局分别进行了处理。

(一)就申请人投诉事项,答复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了调解职责

接到申请人的投诉后,我局执法人员经约谈当事人,当事人出具了书面拒绝调解的说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终止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之规定,事实已不具备组织双方调解的条件,因此,我局依法决定不再组织双方调解的同时终止调解。

2024年11月27日,答复人将终止调解情况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

(二)就申请人举报事项,答复人在法定期限内已履行了法律上的告知义务

申请人提供的购买支付记录只有支付金额,无涉案商品名称,申请人提供的涉案食品图片,包装完整证明申请人未食用,亦不会造成申请人健康损害后果;2024年12月16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答复人到当事人营业场所进行了核查,未发现当事人经营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也没有发现酸菜鱼调料,同时当事人否认销售过超过保质期的酸菜鱼调料。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结合核查情况,其情形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应立案情形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

2024年12月17日,答复人将不予立案情况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进行告知。

二、申请人举报目的不具备正当性,不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的举报,不具行政复议资格

(一)2025年2月24日查询全国12315平台显示,自平台开通以来申请人共投诉424次、举报127次,该查询数据比2025年1月20日查询数据(申请人共投诉411次、举报116次),投诉增加13次,举报增加11次。

答复人通过12315平台在我局行政管辖区内自2023年11月9日至2024年12月28日共投诉11次,举报11次。其中2023年10月25日至2024年10月26日在围场县内5个乡镇10家市场主体购买到过期食品,并于2023年11月9日至2023年11月13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

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0月2日在围场县内4个乡镇11家市场主体购买到过期或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并于2024年11月9日至2024年12月2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其投诉举报要求基本相同。

综上,申请人购买商品类型、短时间内投诉举报频次、内容等,申请人的购物行为明显超过合理正常消费需要,显然不属于为生活消费而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

答复人认为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立法宗旨,能够实现立法目的,法律既要保障行政相对人依法寻求救济的权利,又要规制不当行使乃至滥用权利的行为。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三、10.依法遏制恶意‘维权’行为”,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第三十七条的精神,对于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合法行为,其行为主体不具有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答复人对此作出何种处理,均对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所以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

(二)申请人不是涉案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实质是对处理结果不满,未能达到索要钱财目的。本案答复人在作出调解终止及不予立案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将该决定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了申请人,保障了申请人知晓立案结果的权利。但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所举报事项是否立案、如何处理不会增加举报人的义务,亦不会减损举报人的权利。《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赋予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权利,并鼓励社会公众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但并没有赋予举报人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对被举报事项进行立案查处的请求权。申请人与答复人作出的是否立案决定没有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

综上所述,答复人就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程序和处理结果均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之规定。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资格,申请人的主张不成立,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称其于2024年10月2日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某某超市(以下称“被举报人”)消费30.00元,其中购买的酸菜鱼调料过期,生产日期2023/09/06,保质期12个月。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要求依法追究被举报人的法律责任,并奖励申请人。

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就投诉、举报事项分别进行了处理。就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被申请人经约谈被举报人,被举报人于2024年12月17日出具了拒绝调解说明,明确表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于2024年11月2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就申请的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6日到被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核查,未发现被举报人经营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也没有发现酸菜鱼调料,同时当事人否认销售过超过保质期的酸菜鱼调料。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结合上述查明事实,被申请人认为其情形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的立案情形,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7日决定对被举报人不予立案,并于当日将不予立案情况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截图、现场检查笔录、被举报人出具的拒绝调解说明、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针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举报事项的法定职权。

针对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的事项,被申请人应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在法定期限内予以核查和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将是否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在法定期限内予以核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履行了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和答复的法定职责,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购物视频证据不能证实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申请人亦未提供该不予立案决定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相关证据,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无利害关系,不是行政相对人。因此,申请人无权对被申请人作出上述处理结果提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4月15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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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