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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深化完善府院企业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

2026/01/05 6.4k 阅读 504 点赞
索  引  号: 13502/2026-00128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件编号: 承市政字〔2025〕50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人民政府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深化完善府院企业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
2026-01-06   16时49分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深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提高企业破产审判质效,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在挽救危困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中的关键作用,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中的难点堵点问题,服务和保障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破产案件审理积极稳妥推进破产案件企业救治和清算工作的通知》《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的相关规定,按照《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破产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的具体要求,在总结《承德市人民政府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府院企业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承市政字〔2020〕56号)实施经验基础上,结合新阶段我市破产审判与府院联动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认识破产工作对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的重要作用,以更加有力的举措开展破产案件的审判以及“僵尸企业”处置工作,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和服务,助推营造一流营商环境。

2.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破产案件审理积极稳妥推进破产案件企业救治和清算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门联合发布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六部门关于积极稳妥深化“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通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破产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要求,加快我市“僵尸企业”出清,保障经济转型升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坚持精准识别,分类施策,坚决将没有清偿能力的“僵尸企业”清退出市场,对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危困企业,要积极采取政府帮扶、企业自救、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等措施进行挽救,让市场资源配置更加合理、高效。

二、组织运行

4.构建党委领导下的政府和法院常态化企业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统筹企业破产相关工作,妥善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按照工作分工,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制定工作措施。

5.坚持政府牵头、部门联动、法院主导原则,整合力量、形成合力,建立由政府主导风险管控与事务协调、法院主导司法程序的一体化处理模式。

6.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充实承德市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府院联动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担任副组长,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主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副职兼任。

7.建立并固化府院联动联席会议机制。领导小组组长或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会议召集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联络组织。联席会议定期召开,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重点会商解决破产审判中涉及的产权瑕疵、资产处置、战略投资人引进、职工安置、税收政策、信用修复、企业注销、金融协调、费用保障、风险防范等难点堵点问题,形成会议纪要推动落实。

三、工作职责

8.健全“僵尸企业”识别机制。对主要靠政府补贴、银行续贷等非市场因素维持生存,已丧失清偿能力、恢复无望的企业进行精准识别。对识别出的企业实行清单制、动态化管理,定期更新调整,并将名单信息及时纳入府院联动信息共享平台。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9.建立府院信息相互通报制度,定期通报法院和政府部门涉及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的相关信息,定期通报全市企业破产审判和“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情况,汇总编发典型案例,总结推广有效做法和经验,及时解决破产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10.健全重大破产案件风险预警与协同应对机制。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破产申请审查阶段,经初步评估认为案件可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启动府院联动预警程序:(一)涉及职工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存在重大群体性事件风险的。(二)涉及地方重点行业、龙头企业,可能引发区域性金融风险或产业链连锁反应的。(三)债务人资产规模巨大、分布地域广,财产接管、处置面临重大障碍的。(四)涉及重大刑民交叉问题、涉嫌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五)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区域经济安全与社会稳定的情形。

预警与协同应对工作按以下流程开展:(一)法院预警发起:受理法院在立案审查时识别上述情形的,应制作《重大破产案件风险预警提示函》,载明初步案情、风险点评估及拟协调事项,报送府院联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二)联动快速响应: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预警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提请召开由相关成员单位参加的专题协调会(或书面会商)。涉及属地维稳的,应通知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参加。(三)风险联合评估与预案制定:协调会重点对案件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就可能涉及的职工安置、信访维稳、资产保全、金融协调、安全生产、舆论引导等事项,明确牵头部门和配合单位,提前研商制定维稳预案与风险处置方案。(四)信息通报与程序衔接:协调会意见应形成会议纪要。法院在综合评估社会风险可控性和协同方案可行性的基础上,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将协调会形成的工作方案作为后续府院联动处置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信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

11.建立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机制,妥善处理好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社会保险费用缴纳、保险滞纳金豁免、职工工资垫付和再就业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工作。压实企业所在地基层政府信访与维稳主体责任,切实做好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债权兑付等引发的信访接待、矛盾化解和应急处置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信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

12.建立统一的破产财产处置平台,对符合条件并有意向的投资者,不限于司法拍卖形式,由相关政府部门上门鼓励参拍或邀请实地考察,尽快实现资源再利用。

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13.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强化企业破产保障,市财政积极落实企业破产保障基金,各级人民法院负责对破产保障基金的管理和审批,确保基金能够及时用于支付“无产可破”等案件的管理人报酬、公告费、档案保管费等必要费用,保障破产程序顺利启动和推进。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中级人民法院

14.依法落实“僵尸企业”重组、破产涉及的相关税务变更、税费优惠政策,并做好税收清算工作和税务政策解读。积极为破产财产处置和战略投资人引进提供政策支持,对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破产财产产生的相关税费,在申报缴纳时依法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提供便利服务,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参与企业重整投资。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5.建立健全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协同机制,依托承德市信用信息平台及时全量更新重整企业信息,依法、高效为重整企业开展信用信息修复,推动实现企业信用修复“一网通办、同步修复”。

责任单位: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16.积极协调解决企业破产程序中资产处置、股权让渡存在的抵押、质押、查封等过户障碍,及时办理企业破产中涉及的资产过户手续。

责任单位: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7.加快工商营业执照等行政许可的延续、变更和注销程序,对重整成功的企业及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和企业涉及的各类生产和经营许可、资质证明等延续变更手续;对清算终结的企业快速注销,加快“僵尸企业”出清效率。各成员单位应为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提供便利和支持,管理人凭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及身份证明,可依法向相关部门查询债务人的财产、工商、税务、社保、不动产、车辆等注册登记信息;在办理股权变更、不动产过户、车辆过户、税务注销(含非正常户解除)、行政许可变更或注销等手续时,相关部门应依法高效办理,认可管理人身份及司法文书效力,着力解决“注销难”“过户难”问题。

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18.创建刑民交叉联动解决机制,对破产前涉及的刑民交叉问题,公安、检察等部门与法院相互配合、及时处理。

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

19.构建恶意逃废债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形成法院、政府、银行多方参与的联合惩戒机制,积极防范和打击破产案件中的逃废债行为;加强“僵尸企业”处置中的责任人查控、债权和流失资产核查,依法严厉打击企业抽逃出资、集资诈骗等行为。

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增加政策支持广度和深度,协调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为加快“僵尸企业”处置速度提供宽松的外部环境。对重整成功的企业,在税收、信贷、市场准入等方面予以适当扶持,帮助其重生发展。

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承德市破产案件府院联动工作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牵头,市直有关部门配合。此项工作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20年9月21日印发的《承德市人民政府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府院企业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承市政字〔2020〕56号)文件同时废止,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承德市深化完善府院企业破产工作统一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承德市人民政府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31日


承德市深化完善府院企业破产工作统一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晓波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康海潮   市政府副市长

王  辉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成  员:高春学   市政府副秘书长

付连岗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宋桂存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王鹿云   市公安局副局长

闫振江   市司法局副局长

莫昌旭   市信访局副局长

李延伟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四级调研员

夏久明   市财政局财达投资管理中心主任

武卫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韩  梅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级调研员

隋永新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王彦达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刘英昊   市商务局副局长

黄冠毓   市国资委副主任

刘佐兵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级调研员

沈彦泽   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副局长

刘大海   市税务局总经济师

丁  一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齐建坤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负责同志

承德高新区、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丁一同志兼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庭长宋敏同志任副主任。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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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政府类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