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围场县分局于2026年5月8日对作出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6年5月8日我局对1个已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314-7528571(行政审批大厅)
通讯地址:承德市围场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邮 编:068450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分局关于《承克高速四标段临时水泥混凝土拌合站、预制梁场、石料加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围环评〔2026〕9号 | 2026.5.8 |
承克高速四标段临时水泥混凝土拌合站、预制梁场、石料加工厂建设项目批复.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