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鸿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明浩、王立萍:
我委于2025年11月5日受理围劳人仲案【2025】第191-1.2.3.4.5号申请人李国新、吕前龙、王海龙、赵冬昇、张宝龙与承德鸿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明浩、王丽萍拖欠工资劳动争议一案,已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因裁决文书信息错误,现公告围劳人仲决字(2026)001号补正决定书。
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54条规定,裁定如下:将围劳人仲裁字【2026】第191-1.2.3.4.5号劳动仲裁裁决书中第三人名称“王丽萍”补正为“王立萍”,出生年月“1977年10月9日”补正为“1979年9月6日”。申请人“赵东昇”补正为“赵冬昇”。
本裁决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如不服本裁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