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营孟滦林场管理局孟滦林场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南山咀乡南山咀村五组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围国用(1992)字第11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土地使用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河北省国营孟滦林场管理局孟滦林场(李永龙)
2026年5月20日
河北省国营孟滦林场管理局孟滦林场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南山咀乡南山咀村五组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围国用(1992)字第11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土地使用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河北省国营孟滦林场管理局孟滦林场(李永龙)
202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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