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半截塔镇榆林子村及有关农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现将半截塔榆林子村试点项目土地转用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目的
拟征收你村7组集体土地0.0554公顷,其中涉及该项目1号风机,东至:林地;南至:林地;西至:林地;北至:林地,用地面积0.0554公顷。征收目的是公共利益需要,依据半截塔榆林子村试点项目备案信息,承数政核字〔2026〕1号文件,用于半截塔榆林子村试点项目建设。
二、土地现状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你村7组土地土地0.0554公顷,其中农用地0.0554公顷(林地0.0554公顷)。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冀政发[2023]8号)执行,区片价为97.5万元/公顷,(6.5万元/亩),计5.4015万元,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按有关规定分配。经确认,此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措施
安置对象认定标准为半截塔镇榆林子村村委会确认。
安置方式:该项目征收的土地涉及人员安置均采用货币安置。对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农业人口,依据相关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社保措施: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冀政发[2023]8 号)、《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工作的紧急通知>》、《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围政通〔2020〕17号)文件规定,按照文件要求缴纳社保费。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可以做到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五、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可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在半截塔镇榆林子村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
六、异议反馈渠道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对征地补偿安置事项有意见建议的,可通过书面或电话方式进行反馈。过半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将组织听证。
本公告期限自2026年6月4日至2026年7月5日。本公告可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查询,网址为:。
特此公告。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6月4日
(联系人:安旭 联系电话:0314-7513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