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 围资规罚决〔2025〕001号 | ||
| 相对人(被处罚人)名称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烜赫轻质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刘凤才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82809729186X0 |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0年初,该企业又进行了扩建生产建筑砌块厂房,占地面积超过原有土地证面积和处罚面积,该行为已形成违法占地事实。 | ||
| 事由 | 扩建生产建筑砌块厂房违法占地 | ||
| 违反的法律条款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 | ||
|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该案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1999年1月1日实施),参照《2012年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部分,土地行政处罚,第二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第4款的规定(非法占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
| 处罚结果 | 已退还牌楼乡碾子沟村土地10574.00平方米; 罚款134145.00元已交(缴款码:13082825000000294402)。 | 实施机关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决定(通知)日期 | 2025年5月12日 |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 2025年5月12日 |
政策通知公告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001号)
2026/06/12 3.2k 阅读 169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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