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国家税务总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税务局 | 政府部门 | 教育费附加 | 政府性基金 |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 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3% | 《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财综〔2007〕5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冀财税[2022]9号 | ||
| 国家税务总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税务局 | 政府部门 | 地方教育附加 | 政府性基金 |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 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2% | 《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函〔2005〕33号,财综〔2006〕2号、61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函〔2007〕45号,财综〔2007〕53号,财综函〔2008〕7号,财综函〔2010〕2号、3号、7号、8号、11号、71号、72号、73号、75号、76号、78号、79号、80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5号、16号、17号、57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7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冀财税[2022]9号 | ||
| 国家税务总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税务局 | 政府部门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政府性基金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 按提供广告服务、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征。 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 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费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 |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3〕102号,财文字〔1997〕243号,财预字〔1996〕469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2020年公告第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冀财税[2019]40号 |
政策通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税务局关于政府性基金收费标准的公示
2026/06/17 3.7k 阅读 50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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