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监局移交线索: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益鑫堂药店、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聚仁堂大药房销售稳心颗粒、云南白药气雾剂、迈之灵片等药品,通过追溯码查询,存在北京市的销售记录。经市监局立案调查,以上药品无采购发票及随货同行单、无生产厂家资质及检验报告。该行为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市监局予以行政罚款处罚。
以上两家药店为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经核对医保结算数据,未使用医保基金和个人账户。但违反《河北省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给予乙方解除医保协议处理。(七)协助倒卖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销售医保基金支付的回流药的;予以解除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益鑫堂药店、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聚仁堂大药房医保服务协议。并做纳入标识:三年内该药店不再予以做定点纳入。
现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