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经营性台球场所经营秩序,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隐患,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减少未成年违法犯罪发生,压实经营主体、各职能部门及属地监管责任,促进台球场所规范经营、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县教育和体育局草拟了《围场县经营性台球场所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试行)》。
为确保《办法(试行)》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广大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公众积极建言献策。
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于2026年9月12日前反馈至县教育和体育局社会体育发展服务中心321室,联系电话:0314-7516678,邮箱:wcstzx2023@163.com
附件:《围场县经营性台球场所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
2026年9月4日
围场县经营性台球场所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全县经营性台球场所经营秩序,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压实各方监管责任,促进全民健身、休闲娱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围场县经营性台球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试行)。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以营利为目的,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台球场地、器材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场所(含自助式无人值守台球厅)。
第三条 监管总体原则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各司其职、协同共治”的责任制度。
第四条 定义界定
经营性台球场所(简称:台球厅):包含人工值守台球厅、24小时自助台球厅、商铺内配套台球经营区域等各类有偿提供台球运动服务的经营主体。
第二章 经营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责任)
第五条 台球厅经营者是安全生产、守法经营第一责任人,应当承担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1.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及经营所需各类行政许可,在核准范围内开展经营,严禁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
2.建立场所安全管理制度、日常巡查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隐患自查整改及安全教育活动;
3.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配齐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维护检测;完善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覆盖出入口、球桌区域,录像存储时长不少于30日,不得擅自关闭、遮挡监控;
4.严禁台球厅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组织、参与赌博、赌球、寻衅滋事、吸毒、色情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为一切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场所,一旦发现违法犯罪活动,第一时间上报公安部门;
5.台球厅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6.加强噪声管控,落实降噪措施,避免夜间经营噪声扰民;
7.场所内设酒水、食品售卖区域,须依法办理食品经营相关手续,落实食品卫生管理要求;公共球杆、球桌等公共用品定期清洁消毒;
8.自觉配合各职能部门监督检查,收到整改通知按期完成隐患整改;发现违法线索第一时间向相关部门报告;
9.台球厅经营活动应当严格遵守下列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法律规定:
①在经营场所入口、大厅等显著位置设置“限制未成年人进入”标识,并公布有关单位的举报电话;
②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外,不得向未成年人开放;开放期间,每日22时至次日8时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③台球厅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④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入台球厅须由监护人陪同;
⑤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进行核验;
⑥对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必要时应当护送其返回住所、学校;无法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取得联系的,经营者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⑦经营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应当立即采取有关安全保护措施,同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⑧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电子烟等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商品或产品;
⑨加强日常巡查,发现未成年人聚集滋扰、欺凌或者勒索等情况,应当及时制止或者报警。
第三章 各职能部门监管职责
第六条 县教育和体育局
统筹协调总牵头,建立经营性台球厅常态化联合监管机制,牵头组织公安、市场监管、消防救援、应急、卫健、乡镇等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统筹组织专项整治、错峰夜间巡查;对职责交叉、边界不清的监管问题组织会商协调。
体育行业规范管理:履行体育行业主管职责,宣传普及台球运动文明经营规范;引导经营者开展群众性台球健身活动,抵制行业恶性竞争、赌球、低俗经营乱象;组织经营者普法培训,签订《守法经营承诺书》。
行业安全生产督导: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开展日常巡查检查,建立全县台球厅基础信息台账,动态更新场所地址、负责人、隐患清单等。
线索移送闭环管理:巡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执法权限的违法违规线索(无证经营、赌博、消防重大隐患、卫生违法等),固定证据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移送对应职能部门,跟踪处置反馈。
职责边界明确:县教育和体育局不具备治安、消防、市场主体、公共场所卫生、休闲娱乐领域行政处罚权限,仅开展行业劝导、下发整改提示函,不替代其他职能部门实施行政执法。
第七条 县文旅局
对台球厅内存在传播含有色情、暴力、低俗内容的文化产品,或组织含有不良内容的文艺表演活动的,由文化旅游局依法进行查处。
第八条 县公安局
依法查处台球厅内赌博、赌球、现金筹码下注、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吸毒、色情等治安、刑事违法犯罪;监督场所落实视频安防监控、内部治安巡查制度;重点规范自助无人台球厅安防管控措施;及时处置场所矛盾纠纷、各类突发警情;依法处置噪声扰民、违规存放管制器具、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治安类违法行为;查处场所内未成年人聚众滋事、欺凌等案件,严厉打击利用台球场所诱导未成年人参与的各类违法行为。
第九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查市场主体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行为;规范价格经营行为,落实明码标价,查处价格欺诈、虚假宣传、违规广告;规范预付卡经营,处置预付费消费纠纷;台球厅内设小卖部、饮品、简餐经营区域,依法核查食品经营许可,查处售卖过期食品、三无商品、违规向未成年人售酒等违法行为;排查场所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查处特种设备违法运行行为。
第十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
依法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执法检查;核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电气线路、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安全条件;对消防隐患依法下达法律文书,对消防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重大火灾隐患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措施;指导经营者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从业人员消防培训、应急演练;受理消防安全隐患投诉举报。
第十一条 县卫生健康局
对经营性台球厅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核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监管场所通风条件、公共器具清洁消毒、室内环境卫生,依法查处公共场所卫生类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县应急管理局
承担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指导、协调、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台球经营场所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统筹安全生产督查、事故统计分析,不开展台球厅直接日常巡查执法。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常态化开展台球厅安全隐患排查检查工作,对存在违规经营、安全隐患、未成年人违规进入、噪音扰民等问题,进行属地监管。对简易隐患现场劝导整改;无法处置的违法线索及时推送县教育和体育局或对应县直职能部门;协助县直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承担突发事件前期现场处置、政策宣传引导工作。
第四章 协同监管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联合执法机制
县教育和体育局根据风险形势、群众诉求,定期组织多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暑期、节假日、夜间等风险高发时段增加突击巡查频次。各成员单位接到联合执法检查通知,应当指派精干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 线索移送与信息共享机制
各部门日常监管、群众投诉、巡查检查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违法线索,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移送材料移交牵头单位或对应主管部门;接收部门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向移送单位反馈处置结果。建立台球场所信息共享台账,互通隐患整改、行政处罚信息。
第十六条 争议会商机制
对经营业态定性、监管边界、职责划分存在争议的事项,各单位可与县教育和体育局会商;会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教体局报请县政府研究确定处置意见,杜绝监管真空、相互推诿。
第十七条 信用监管机制
各职能部门依法归集台球经营主体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对多次整改不到位、严重违法的经营场所,实施重点监管、联合警示,从重处罚。
第十八条 举报处置机制
畅通12345政务服务热线、电话、现场来访等举报渠道;各部门接到举报线索依法核查处置,严格落实举报人信息保密要求。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各职能部门严格按照本办法划定职责履职尽责。对不落实监管责任、收到线索拒不处置、拖延移送、推诿扯皮,造成安全事故、负面舆情、重大风险隐患的,依照安全生产、机关效能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台球厅经营者拒不落实安全整改要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各职能部门依据对应法律法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上级政策作出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