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
政策公示公告

双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权责清单(2025)

2025/05/20 7.2k 阅读 453 点赞


序号权力类型权力事项行政主体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追责情形依据备注
1行政确认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的认定双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五条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烈士证明书,核对烈士遗属有关情况。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手续。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或者拒绝为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的;
2.侵占、私分、挪用行政给付经费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4.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行政给付事项的;
5.索取、收受相对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同1
3.《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4.同3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行政确认各类优抚补助对象认定双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发[2011]11号第一条一、适用对象的界定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办发[2012]3号第一条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烈士证明书,核对烈士遗属有关情况。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手续。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或者拒绝为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的;
2.侵占、私分、挪用行政给付经费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4.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行政给付事项的;
5.索取、收受相对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同1
3.《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4.同3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行政确认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双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工作的通知》冀民<2012>91号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烈士证明书,核对烈士遗属有关情况。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手续。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或者拒绝为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的;
2.侵占、私分、挪用行政给付经费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4.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行政给付事项的;
5.索取、收受相对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同1
3.《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4.同3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行政给付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双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烈士证明书,核对烈士遗属有关情况。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手续。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或者拒绝为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的;
2.侵占、私分、挪用行政给付经费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4.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行政给付事项的;
5.索取、收受相对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同1
3.《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4.同3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行政给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双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烈士证明书,核对烈士遗属有关情况。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手续。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或者拒绝为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的;
2.侵占、私分、挪用行政给付经费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4.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行政给付事项的;
5.索取、收受相对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同1
3.《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4.同3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行政给付烈士褒扬金的给付双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烈士褒扬条例》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烈士褒扬金由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烈士证明书,核对烈士遗属有关情况。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手续。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或者拒绝为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的;
2.侵占、私分、挪用行政给付经费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4.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行政给付事项的;
5.索取、收受相对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同1
3.《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4.同3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行政给付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双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九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烈士证明书,核对烈士遗属有关情况。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手续。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或者拒绝为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的;
2.侵占、私分、挪用行政给付经费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4.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行政给付事项的;
5.索取、收受相对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同1
3.《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4.同3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8行政给付退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双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烈士证明书,核对烈士遗属有关情况。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手续。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或者拒绝为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的;
2.侵占、私分、挪用行政给付经费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4.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行政给付事项的;
5.索取、收受相对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同1
3.《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4.同3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9行政给付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大学生奖励金的给付双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烈士证明书,核对烈士遗属有关情况。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手续。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或者拒绝为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的;
2.侵占、私分、挪用行政给付经费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4.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行政给付事项的;
5.索取、收受相对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同1
3.《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4.同3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0行政给付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双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二、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地方政府还可通过增发补助金或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国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烈士证明书,核对烈士遗属有关情况。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手续。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或者拒绝为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的;
2.侵占、私分、挪用行政给付经费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4.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行政给付事项的;
5.索取、收受相对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同1
3.《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4.同3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1行政给付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双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烈士证明书,核对烈士遗属有关情况。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手续。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或者拒绝为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的;
2.侵占、私分、挪用行政给付经费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4.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行政给付事项的;
5.索取、收受相对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同1
3.《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4.同3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2行政给付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双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退役军人事务门按当地标准发给。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烈士证明书,核对烈士遗属有关情况。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手续。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或者拒绝为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的;
2.侵占、私分、挪用行政给付经费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4.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行政给付事项的;
5.索取、收受相对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同1
3.《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4.同3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3行政给付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双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退役士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三章第一节:第十八条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 第二节第二十九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即可按当地标准享受经济补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50号条款号:第十章第六十条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章第六十条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烈士证明书,核对烈士遗属有关情况。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手续。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或者拒绝为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的;
2.侵占、私分、挪用行政给付经费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4.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行政给付事项的;
5.索取、收受相对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同1
3.《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4.同3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4行政给付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双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依据文号:
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条款号:第三十五条条款内容:
第三十五条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烈士证明书,核对烈士遗属有关情况。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手续。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或者拒绝为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的;
2.侵占、私分、挪用行政给付经费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4.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行政给付事项的;
5.索取、收受相对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同1
3.《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4.同3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公示公告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