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食唯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修志君、陈鼎胜诉你单位关于拖欠工资、社保补偿金、加班费的劳动争议一案【承双劳人仲案字〔2025〕4105、4107号】,已依法作出裁决书。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内容如下:
一、由被申请人承德食唯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后7日内向申请人修志君支付拖欠工资合计人民币叁万肆仟玖佰玖拾柒元整(34997.00元)。
二、由被申请人承德食唯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后7日内向申请人陈鼎胜支付拖欠工资合计人民币陆万壹仟贰佰陆拾柒元整(61267.00元)。
三、驳回申请人修志君、陈鼎胜其他仲裁请求。
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公告在承德市双桥区政府网站公告,你方可到承德市双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委员会(大佟沟中银宾馆208,联系电话;2050404)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承德市双桥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2026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