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 围资规罚决〔2025〕042号 | ||
| 相对人(被处罚人)名称 | 于桂芳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无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无 | ||
| 主要违法事实 | 1995年于桂芳在未取得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新拨镇新拨村2组占用建设用地1643.95 平方米建淀粉加工厂,形成违法占地事实。 | ||
| 事由 | 未经批准非法占地 | ||
| 违反的法律条款 | 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 ||
|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该案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1999年1月1日实施),参照《2012年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部分,土地行政处罚,第二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第1款的规定(非法占用耕地以外其他土地的,可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每平方米罚款15.00元整。 | ||
| 处罚结果 | 退还土地1643.95平方米、 罚款24659.25元 | 实施机关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决定(通知)日期 | 2026年3月16日 |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 2026年3月16日 |
政策通知公告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042号)
2026/03/24 7.7k 阅读 309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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