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鸿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我委于2025年11月5日受理围劳人仲案【2025】第191-1.2.3.4.5号申请人李国新、吕前龙、王海龙、赵冬昇、张宝龙与承德鸿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明浩、王丽萍拖欠工资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向你公司注册地送达拒收,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裁决如下:被申请人一次性给付拖欠申请人王海龙工资7,000.00元、吕前龙工资19,000.00元、张宝龙工资8,600.00元、李国新工资20,174.00元、赵东昇工资4,398.00元。
本裁决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如不服本裁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