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
政策通知公告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表

2026/01/25 8.0k 阅读 500 点赞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检查主体
(科室)
检查依据检查事项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次数是否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是否联合检查/联合部门备注
1林业和草原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的监督检查使用林地单位现场检查随机1否否
2林业和草原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在集贸市场外经营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检查超市、土特产门店、商店、饭店、宠物超市现场检查3-7月1是是/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
3林业和草原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动的监督检查超市、土特产门店、商店、饭店、宠物超市人工繁育场所、动物展示展演场所现场检查1-7月无固定次数否是/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
4林业和草原局1.《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生发〔2023〕7号)第十八条: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加强检疫执法,建立和完善检疫备案制度,定期对辖区内涉木单位和个人开展检疫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采伐、运输、经营、加工、利用、使用疫木及其制品行为。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在检疫检查过程中查获的疫木及其制品,应当采取销毁方式依法就地处理。
3.《植物检疫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对涉木单位和个人的检疫检查林产品木产品物资库、加工厂现场检查2026年全年度无固定次数否是/林管局、塞罕坝机械林场
5林业和草原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                2.《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开展品种安全性评价,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对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申办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现场检查2026年全年度1否否
6林业和草原局1.《森林防火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2.《草原防火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防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草原防火工作。
3.《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十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行业管理和监管执法,将本行政区域内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纳入森林草原火灾防治规划,组织做好防火设施建设、预警监测、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和视频远程监控及信息化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加强对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有关单位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检查落实,消除火灾隐患。                                                              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旅游景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字〔2023〕61号)
对森林和草原防火工作的监督检查各风光电企业、涉林涉草旅游景区、各林牧业单位现场检查1月-6月、9月-12月无固定次数否是/县防火办、文旅局
注:1.检查对象需具体到企业名称;
    2.检查方式和检查时间根据工作具体情况填写;
    3.如有联合执法的检查项目请标注联合执法部门。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通知公告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