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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承围政复决〔2025〕18 号)

2025/12/23 1.9w 阅读 498 点赞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承围政复决〔2025〕18号

申请人:袁某某,男,蒙古族,1985年2月2日生,住北京市丰台区xxxx,身份证号:13082819850202xxxx。

被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桃李街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828000977102N。

法定代表人:刘艳峰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安旭,该单位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5年4月1日作出的《关于袁某某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于2025年4月14日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于2025年4月16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袁某某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3月26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以下信息:1.航天鸿源围场300MW风储氢一体化项目的土地勘测定界图(标注实际用地边界、坐标及面积);2.项目地块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明确土地现状分类);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标注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及具体范围)。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日作出答复,仅提供土地勘测定界图,但以“土地利用现状图、总体规划图不是审批过程的要件”为由拒绝公开其余信息。申请人认为该答复违反法律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1.土地利用现状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7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属于政府应主动或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该图直接反映地块现状分类(如耕地、林地等),与申请人监督土地合法使用的目的密切相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规定的重点公开内容。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该图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范围,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5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结果。被申请人以“非审批要件”为由拒绝公开,但未援引任何法定豁免条款(如国家秘密),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

二、答复程序违法

1.被申请人未说明不公开的法定理由(如涉密、涉隐私等),亦未提供不涉密部分的摘要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2.答复中未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51条。

三、申请信息具有必要性

申请人需通过上述材料核实项目用地是否超出河北省政府批复范围(冀政转征函〔2023〕2264号),尤其是否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的“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第13条、第20条、第21条、第36条、第51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5条、第67条;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5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28条。

被申请人称: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我局现答复如下:

一、答复人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的答复程序合法

答复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被答复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 给予答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二、答复人就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被答复人公开

被答复人袁某某就航天鸿源围场300MW风储氢一体化项目 的政府征地情况提出异议,申请公开航天鸿源围场300MW风储  氢一体化项目的土地勘测定界图、项目地块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自2023年9月1日起,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冀自然资规(2023)2号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明确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建设项目需要征用集体土地,按项目报批的,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依法由省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以下报批材料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通过自然资源业务网报省自然资源厅。(一)市县政府申请土地转用征收的请示(二)县政府申请土地征收的说明(三)农用地转用方案(四)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汇总表(五)勘测定界拐点坐标成果表(六)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审核文件(八)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九)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报告(十)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十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认定表(十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十三)违法用地行为责任追究相关文书(十四)国土空间规划文本首页、目录和含有项目内容页,或标注项目位置和示意符号的规划图(十五)土地用途调整方案、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听证会纪要及专家论证意见、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拐点坐标(十 六)节地评价报告及评审论证意见(十七)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和土地复垦费用票据及复垦费用三方监管协议(十八)准予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复文件(十九)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二十)省级林草部门同意占用自然保护区试验区的意见(二十一)省政府出具的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区红线不可避免论证意见(二十二)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自2023年9月1日起,包括航天鸿源围场300MW 风储氢一体化项目在内的所有项目占地,需要农用地转用征收的,报批材料不再提交项目地块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图,故被答复人申请公开的航天鸿源围场300MW 风储氢一体化 项目的项目地块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组

织转用征地材料中不存在而无法公开,土地勘测定界图已经向 申请人公开。

综上,被答复人主张公开的政府信息,答复人依据《政府  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属于政府公开的信息、确实存在的政  府信息,已经按照法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就申请人申请公开  的航天鸿源围场300MW 风储氢一体化项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因项目用地转用征收报批材料中没有该  内容的材料而无法公开。答复人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请求依法驳回被答复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称其于2025年3月2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1.航天鸿源围场300MW风储氢一体化项目的土地勘测定界图(标注实际用地边界、坐标及面积);2.项目地块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明确土地现状分类);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标注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及具体范围)”。被申请人签收后于2025年4月11日作出《关于袁某某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向申请人答复如下:“关于申请人申请的《航天鸿源围场300MW风储氢一体化项目》相关征地信息,其中:1.项目土地勘测定界图已经提供;2.地块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不是审批过程的要件”。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袁某某信息公开的答复》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和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

根据申请人要求公开的航天鸿源围场300MW风储氢一体化项目占地范围内的:“1.土地勘测定界图;2.项目地块的土地利用现状图;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本案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了其申请的第一项内容,但针对申请人申请的第二项和第三项内容,被申请人以该两项不是审批过程的要件为由未向申请人予以公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即被申请人未能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同时,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袁某某信息公开的答复》未向申请人告知救济途径,鉴于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在此向被申请人予以指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4月1日作出的《关于袁某某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的第二项和第三项内容,并责令被申请人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重新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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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