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承围政复终〔2025〕17号
申请人:刘某某,男,满族,1973年10月8日生,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朝阳地镇xxxx,身份证号:13262919731008xxxx。
被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住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林业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828000977188H。
法定代表人:杨永利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曲秀坡,该单位法制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兰静宇,该单位林草资源保护中心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2月26日作出的围林草罚决〔202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5年4月10日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已于2025年4月14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