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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优化企业税务注销程序告知书

2018/10/08 1.6w 阅读 308 点赞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自2018年10月1日起提供简易注销免办服务和税务注销即办服务。

一、简易注销免办服务

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二)已办理税务注销登记的;

(三)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二、税务注销即办服务

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告知纳税人应补充报送资料,填写《涉税资料补充报送承诺书》,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证明: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二)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三)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四)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五)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承诺制”容缺办理服务后,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自2018年10月1日起,税务注销业务由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等办税服务场所清税注销业务专窗受理。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

如您在办理税务注销业务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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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税注销(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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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税注销(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通知公告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