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承围政复决〔2025〕46号
申请人:隋某
被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新拨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学明 职务:镇长。
委托代理人:白玉,该单位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核查不予认定的行政行为,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10月14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变更被申请人作出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核查不予认定决定。
申请人称:根据《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申报政策明白纸》,申请人户共三人,分别为申请人及其妻子、儿子。申请人残疾,丧失劳动力,其儿子学费一年54000元,住宿费1200元,其妻子务农,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符合上述文件申报条件。申请人于8月19日线上申请,政府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入户核查,直接否决并未告知其结果和未通过原因,申请人于8月21日拨打12317之后才得知结果,12317告知政府相关部门。镇政府工作人员在8月22日才开展入户核查,申请人又于当场提出申请,并于9月15日由村工作人员告知审核通过 ,并告知相应帮扶政策。申请人于9月23日打电话询问得知,又未通过,原因是:申请人父亲有养老金。理由:1.处理审核人员未按照应有程序进行入户核查2.处理时间长达一个多月,超过文件规定的15天之久。3.处理结果反复、矛盾,未入户核查就线上否决,12317介入后才入户核查,随后告知审核通过并告知帮扶政策,之后又否决定,并未通知本人,打电话询问后方知又被否决。4.父亲隋某一为退休工人,户口不在申请人户口本上,今年89岁高龄,患有多种慢性疾病,瘫痪在床,居住在申请人户,由子女三人共同照顾,政府强行将其养老金纳入申请人户年收入。5.家庭收支情况不符,孩子学费支出、看病支出、日常生活支出等合规自付支出均未计算。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户因为家中有学生在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专业读硕士研究生,学费54000元/年,住宿费1200/年,无力承担(因学);家中户主(男)肢体残疾,无收入能力(残疾); 家庭主要成员丧失劳动能力,家中劳动力只有妻子一人,以种地为生,无其他收入来源(缺劳动力)。根据以上3点原因提出纳入监测户的申请。根据核查后对该户给予不予纳入的行政答复。
该户于2025年8月19日在线上申请监测户纳入事宜,因村委隋立聪基于对该户的了解,未开展入户核查,直接在河北省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工作信息系统平台中进行信息反馈工作,认定该户不予纳入监测户。
该户于2025年8月21日经过打12317政府热线后,镇政府工作人员在8月22日开展入户核查工作,防贫工作站站长季野带队,工作人员于颖,村两委干部隋立聪,组成核查小组,进行入户核查,核查后对该户是否纳入监测户需回镇进行研究审核,未当场告知该户不予纳入的结果。根据《河北省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帮扶工作规程》冀农办〔2024〕8号文件中第四项认定程序,第一小项入户核查核实,对申报、预警信息经核实不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应向农户及时解释说明,不再履行后续认定程序,不需填写核查认定表,在省信息系统中说明核实情况。后经政策研究,认定该户不予纳入监测户,不需履行后续认定程序。村委隋立聪在政策理解上有偏差且未将该户不予纳入的情况在15天内及时告知该户,导致该户认为处理结果反复、矛盾。
该户于9月24日到新拨镇进行情况咨询和政策解答,镇里由人大副主席白玉和镇防贫工作站季野组成政策解答和核查组,对隋某进行核查认定,填写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核查认定表,当场告知该户不予纳入监测户的原因和政策依据,该户表示对不予纳入监测户的结果不认同。
该户不予纳入的事实依据和规章依据:1、该户常住人口为4口人,隋某父亲隋某一与其共同居住,根据《河北省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帮扶工作规程》冀农办〔2024〕8号文件中第四项认定程序,第四小项同步信息比对,第1条信息比对对象中明确写明:信息比对对象。一般只比对家庭成员本人信息(家庭成员是指居住在同一住宅内常住或者与户主共享开支或收入的成员),特殊情况可对比分户子女等人员信息。认定该户户内成员4人,而不是该户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表述的3人。
2.该户成员隋某一为围场县新拨镇退休人员,年退休金 50000元,隋某在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核查认定表签字认可,根据《河北省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帮扶工作规程》冀农办〔2024〕 8号文件中第四项认定程序,第四小项同步信息比对,第2 条信息比对内容,原则上比对家庭成员名下是否有企业、有商品房、有公职人员等。该户家庭成员中有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退休人员,工资收入持续稳定且高于当地人均工资收入水平。第
3条对比结果运用,发现农户存在家庭成员名下有企业、有商品房、有公职情形的,情况属实的原则上不予认定监测对象。认定该户不符合监测户纳入标准。
3、该户人均纯收入13750元,隋某在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核查认定表签字认可,根据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申报政策“明白纸”中明确今年我省防止返贫致贫监测范围是年人均纯收入低于9000元。认定该户不符合监测户纳入标准。
4、该户隋某属于肢体四级残疾,其父隋某一因高龄卧床在家,未提供大额医疗费用单据。根据《河北省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帮扶工作规程》冀农办〔2024〕8号文件中第二项监测对象,第二小项监测对象的识别认定条件,第3条放宽认定条件,对大病重病个人难以负担户,指家庭成员中有30种大病或4种长期慢性病患者,且医疗自付支出超过当年医保预警标准。对重度残疾人低收入户,指家庭成员中有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或三级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人员。该户不属于放宽认定条件需纳入监测户。认定该户不符合监测户纳入标准。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隋某系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新拨镇新水泉村4组村民。申请人称其因儿子每年需支付学费54000元、住宿费1200元无力承担(因学);其本人为户主,肢体残疾无收入能力(残疾);家中劳动力只有妻子一人,以种地为生,无其他收入来源(缺劳动力),认为其户符合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申报条件。申请人于2025年8月19日通过“河北防贫申报”小程序自主申报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19日受理并将监测预警信息推送给新拨镇新水泉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水泉村委会”)。新水泉村委会收到预警信息后,基于对申请人家庭情况的了解,于2025年8月21日在河北省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工作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防返贫监测系统”)反馈入户核查结论为“不存在返贫致贫风险”,入户核查情况说明及不存在返贫致贫风险不履行程序原因为“隋某女儿工资收入以年薪计算,女婿收入也较为可观,隋某父亲有退休金每年可有五六万元左右,隋某虽有点残疾但不严重不影响劳动,家中种植药材七八亩,其妻子平时也可打零工,家庭收入较可,不存在返贫致贫风险”。
申请人于2025年8月21日查询防返贫监测系统显示核查结果为“经审核不符合条件不纳入”。当日,申请人拨打12317转入12315热线反映:其于2025年8月19日进行返贫监测对象申报,不知应由何处进行审核,2025年8月21日显示其不符合条件,但无人进行入户核查。要求核实返贫监测对象申报由何处审核并核实具体流程,核实未能通过审核的具体原因。
2025年8月22日,被申请人处工作人员季野、于颖及新水泉村两委干部隋立聪组成核查小组,到申请人家入户核查。2025年9月15日,申请人称,村两委干部隋立聪告知其申请审核通过,需提供社保卡号以备被申请人组卷,并告知了相关帮扶政策。2025年9月2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打电话询问,被告知审核未通过。2025年9月24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进行情况询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了核查认定,并填写了《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核查认定表》。被申请人依据《河北省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帮扶工作规程》(冀农办〔2024〕8号文件,以下简称“《工作规程》”)第四项“认定程序”的规定,结合申请人家庭情况开展信息比对核查后,作出如下认定:1.该户户内成员共计4人,申请人父亲隋某一与申请人共同居住,该户常住人口为4人。2.该户成员隋某一系围场县新拨镇退休人员,年退休金50000元,属于家庭成员中有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退休人员,工资收入持续稳定且高于当地人均工资收入水平的情形,存在家庭成员有公职人员的情况。3.该户人均纯收入为13750元,而我省防止返贫致贫监测范围是年人均纯收入低于9000元,该户收入标准不符合上述监测范围要求。4.申请人虽为肢体四级残疾,但不符合重度残疾低收入户的认定标准;其父隋某一因高龄卧床居家,未向被申请人提供大额医疗费用相关单据,亦不符合监测对象放宽认定的条件。综上,被申请人认定该户不符合防止返贫监测户纳入标准,作出不予纳入决定。
以上事实有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核查认定表、信息系统农户检测预警页面截图、微信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依据《工作规程》第四部分认定程序的相关要求,乡村两级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员到申请人家中开展入户核实,并召开村级评议会议。本案中,被申请人及新水泉村委会未按照上述程序规定,及时开展入户核查核实工作;新水泉村委会亦未能提供相关会议记录,证明其已依规开展村级民主评议工作。同时,依据认定程序第一条的规定,从农户申报、干部排查、部门预警发现风险线索之日起,至完成监测对象识别认定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15天。而本案中,自被申请人2025年8月19日收到预警信息,至2025年9月24日向申请人告知认定结果,该期间已超出15日的规定期限。根据《工作规程》第二部分监测对象第(二)条监测对象的识别认定条件中第1款农户家庭收入的相关规定,在审核认定申请人是否符合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纳入条件时,应采集家庭合规自付支出(主要反映农户返贫致贫风险情况),作为综合研判是否纳入监测对象的重要参考,即需将合规自付支出核减情况纳入考量。本案中,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其妻子因病住院的医疗费用票据、其父亲隋某一的相关疾病诊断材料等证据,拟证明家庭合规自付支出情况。据此,被申请人在核实填写《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核查认定表》中家庭合规自付支出相关内容时,应对申请人家庭的上述具体情况开展全面核查;同时,申请人亦负有积极配合的义务,应主动向村镇两级说明家庭实际情况,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确保核查认定情况真实清楚,进而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能否纳入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予以有效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按照《河北省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帮扶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申请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认定事项重新予以核实认定。
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