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承围政复终〔2025〕19号
申请人:石某某,男,汉族,1994年3月3日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xxxx,身份证号:36233019940303xxxx。
被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东环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828359040121Q。
法定代表人:张勇成,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美玉,该单位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其告知关于举报事项是否立案不服,于2025年4月21日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已于2025年4月23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