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承围政复终〔2025〕20号
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1973年11月29日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xxxx,身份证号:41022519731129xxxx。
被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桃李街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828000977102N。
法定代表人:刘艳峰,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虹达,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利祥,该单位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围资规罚决〔2025〕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5年4月22日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已于2025年4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