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承围政复决〔2025〕22号
申请人:袁某某,男,蒙古族,1983年1月25日生,住北京市丰台区xxxx,身份证号:13082819830125xxxx。
被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三义永乡人民政府,住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三义永乡三义永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828000977938R。
法定代表人:马 也 职务:乡长。
委托代理人:王昆宇,该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三义永乡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三义永乡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130828MF2820xxxx。
法定代表人:孙某 职务:主任。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村务公开监督法定职责违法,于2025年4月21日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于2025年4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村务公开监督法定职责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3个工作日内督促某村委会公开村务;3.责令被申请人对行政不作为作出书面说明。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3月1日、3月15日两次向某村村民委员会提交《村务公开申请书》,村委会均未答复。3月15日、3月27日,申请人两次向被申请人提交《督促申请书》,被申请人签收后至今未采取监督措施,村委会仍未公开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河北省村务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负有监督职责,且应在合理期限内督促村委会公开村务,但被申请人未履行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针对袁某某提出的村务公开监督申请,现答复如下:
经调查,三义永乡办公室收到袁某某邮寄的《村务公开申请书》、《关于督促某村村务公开申请书》后,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络了某村村书记孙某,通知其核实袁某某要求公开的事项,对应当进行公开的事项向其进行公开,已经依法履行监督职能。请求依法驳回被答复人的复议请求。
第三人称:第三人无意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袁某某系三义永乡某村村民,申请人称其于2025年3月1日、3月15日两次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单号分别为:133682685xxxx、135557147xxxx)向第三人邮寄了《村务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以下村务信息:
一、申请公开事项:1.2023年1月至今村集体财务收支明细,包括:(1)集体经营收入、土地承包收入、财政转移支付等各
项收入来源及金额;(2)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务支出等各项支出明细及凭证;(3)债权债务情况及资金往来明细。
2.村级重大项目实施信息:(1)2023年至今所有投资额超过50万元项目的立项文件、招投标材料;(2)项目实施进度报告及验收文件;(3)专项资金使用台账及审计报告。
3.土地征收与补偿信息:(1)2020年以来所有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及红线图;(2)补偿安置方案及实际发放明细表;(3)集体土地流转合同及收益分配记录。
4.社会保障类信息:(1)2021年度低保,五保评定会议记录及公示材料;(2)救助对象资格审查标准及资金发放台账;(3)临时救助申请审批材料。
5. 集体资产管理信息:(1)集体固定资产清单及使用情况登记表;(2)2023年度资产处置评估报告及交易凭证;(3)集体资源发包、租赁合同台账。
6.村干部履职信息:(1)2024年度村干部工作考核方案及结果;(2)职务补贴发放标准及实际领取明细;(3)公务接待费用明细及审批手续。
二、公开方式要求:1.在村务公开栏张贴完整信息;2.提供加盖公章的书面答复材料;3.必要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专项说明。
第三人分别于2025年3月15日、2025年3月17日签收。后申请人分别于2025年3月15日、2025年3月27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单号分别为:135557009xxxx、137443120xxxx)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关于督促某村村务公开的申请书》,被申请人分别于2025年3月17日、2025年3月29日签收。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答复。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村务公开申请书》、《关于督促某村村务公开的申请书》、邮件物流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案被申请人具有责令某村村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被申请人虽表示电话通知第三人核实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事项,并对应当公开的事项向申请人予以公开,但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对申请人申请的村务公开事项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核实和全面审查,亦不能证明其全面履行了对某村村民委员会的监督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六十日内,对申请人申请的村务公开事项在全面调查核实后重新作出答复。
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