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承围政复终〔2025〕24号
申请人:杨某某,男,汉族,2001年1月4日生,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南山咀乡xxxx,身份证号13082820010104xxxx。
被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御道口派出所,住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御道口镇御道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82800097733XQ。
法定代表人:张智博,职务:所长。
委托代理人:陈韩胜,该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人:刘某某,女,满族,1967年1月20日生,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南山咀乡xxxx,身份证号:13262919670120xxxx。
申请人不服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御道口派出所作出的围公(御)行罚决字〔2025〕0482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5年5月9日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已于2025年5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