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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承围政复决〔2025〕21 号)

2025/12/23 1.1w 阅读 537 点赞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承围政复决〔2025〕21号

申请人:吴某,男,汉族,1982年7月16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xxxx,身份证号:21021319820716xxxx。

被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住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8287727933545。

法定代表人:吕途,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晓东,该单位危化股负责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是否受案未作出书面告知不服,于2025年4月24日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于 2025年4月2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2月14日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如下法定职责,事实和理由如下:

申请人于2025年2月14日在涉案加油站加油,该加油站在加油作业区内出示二维码让顾客使用手机支付,现场未见安装可燃气体声光报警器设备,存在安全事故风险,且违反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第4.5条的规定。鉴于加油站违规作业,隐瞒风险隐患,提供不安全服务,侵犯申请人生命财产安全和知情权,申请人为维护自身权益收集民事救济证据,于次日通过应急部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然而,申请人至今未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书面告知受案与否通知。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作出书面告知的行为违反了应急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六)项规范受理举报环节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受案与否应及时告知举报人,如举报人要求书面告知,应书面告知。本案申请人举报诉求中明确要求书面告知,其却仍不履行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安全生产执法机关,更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履行职责。被申请人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行为,显系不作为,构成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针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答复如下:

吴某于2025年2月14日,通过应急部网络平台举报,围场 县恒通加油站于当日给自己(吴某)加油时,在加油站未安装可 燃气体声光报警器情况下,无视安全隐患,在加油作业区内出示 二维码让顾客使用手机扫码支付。同时,加油员下身未着防静电 服饰加油。鉴于加油站无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严格落实安全 生产责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请行政机关追究加害人法律责 任。举报诉求是:1.书面(纸质)告知受案与否;2.依法立案查办,平台反馈最终处理结果;注:要求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

我局于2025年2月17日,派两名执法人员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恒通加油站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核查,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属实,该加油站涉嫌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 第4.2、第4.5条的规定,办案人员于2025年2月18日对加油站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2025年2月20日对加油站主要负责人就核查涉嫌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询问。经询问,加油站违法事实清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警告,并对该加油站处10000.00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于2025年4月8日,按照举报人要求在应急局网络平台反馈了处理结果。举报人吴某的两个举报诉求重复,既然在第2项要求依法立案查办,平台反馈最终处理结果,我们也照做了,既然都立案查办并反馈了处理结果,想当然也就立案受理了,如果不立案受理,能有处理结果吗?举报人从网络平台举报的,并要求受理单位在网络平台反馈。举报人已经得知反馈结果,还要额外要求书面告知受案与否,这不多此一举吗?对举报人的重复要求,我方没必要一一应允。如果举报人没要求平台反馈最终处理结果,我方也没有在平台反馈处理结果,举报人无法得知受理与否,我局必须书面答复举报人是否受理。不能举报人要求用几种方式告知,我方就得用几种方式告知,告知的目的是让举报人得知我们已经依法受案并对举报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没有法律法规要求,受理单位必须“同时”用书面、电子、电话、网络平台等各种方式告知举报人是否受案。所以,我局认为举报人吴某的要求本来就是拘于形式、浪费工作时间和精力、浪费工作资源的无理要求。我们没必要满足举报人要求“重复告知”的无理要求。

综上所述,我局没有违反法定程序处理举报事项,不存在不 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称其于2025年2月14日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恒通加油站(以下简称“被举报人”)加油时,发现被举报人从业人员未穿防静电工作裤进行加油作业,作业后在未安装可燃气体声光报警器的加油作业区向顾客出示二维码使用手机扫码支付。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存在违规作业、提供不安全服务、存在安全事故风险的情形,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4.5条之规定,于2025年2月14日通过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微信小程序举报平台(以下简称“举报平台”)进行举报。申请人的举报诉求是:书面(纸质)告知受案与否,并依法立案查办,平台反馈最终处理结果,同时要求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

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到被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举报人举报情况属实,被举报人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 第4.2、第4.5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中裁量细则序号3裁量阶次为A的情形,于2025年3月13日作出(冀承围)应急罚〔2025〕危化举核1-1号和(冀承围)应急罚〔2025〕危化举核1-2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举报人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被举报人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2025年4月8日,被申请人通过举报平台将处罚结果向申请人进行反馈。

以上事实有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微信小程序举报平台截图、平台举报详情信息截图、行政处罚案卷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举报事项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申请人依据《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106号)第六条之规定,认为被申请人应根据其举报请求书面告知是否受理。

该指导意见旨在规范应急管理部门对举报的处置和办理流程,而不具备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效力。同时,根据举报平台详情信息显示,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8日接收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并进行办理,2025年4月8日,被申请人在举报平台向申请人反馈办理情况,即被申请人已通过举报平台向申请人告知对其举报事项的受理和办理情况,履行了受理的告知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6月19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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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