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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承围政复终〔2025〕44号)

2025/12/23 6.4k 阅读 315 点赞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承围政复终〔2025〕44号

申请人:张某某,女,满族,1994年11月7日生,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xxxx,身份证号:13082819941107xxxx。

被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住所: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凤凰南路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828E10332748X。

法定代表人:刘文武,职务: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刘国刚,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三级警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0日作出的130828140086203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5年10月20日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已于2025年10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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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