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承围政复终〔2025〕44号
申请人:张某某,女,满族,1994年11月7日生,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xxxx,身份证号:13082819941107xxxx。
被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住所: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凤凰南路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828E10332748X。
法定代表人:刘文武,职务: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刘国刚,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三级警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0日作出的130828140086203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5年10月20日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已于2025年10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