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承围政复终〔2025〕42号
申请人:马某,男,汉族,1990年1月29日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xxxx,身份证号:13080219900129xxxx。
被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东环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828359040121Q。
法定代表人:张勇成,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春书,该单位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24日作出的围市监管不予立〔2025〕第260924-3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不服,于2025年10月9日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已于2025年10月15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