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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承围政复决〔2025〕37 号)

2025/12/23 1.5w 阅读 524 点赞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承围政复决〔2025〕37号

申请人:朱某某,男,汉族,1975年9月25日生,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xxxx,身份证号:37292519750925xxxx。

委托代理人:朱某(朱某某之子),男,汉族,1999年8月2日生,住北京市海淀区xxxx,身份证号:37292519990802xxxx。

被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住所: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凤凰南路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828E10332748X。

负责人:刘文武,职务: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刘国刚,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三级警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5年8月1日对其驾驶辽A70xxx号小型汽车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金龙街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行为作出的罚款100元(驾驶证记1分)的处罚决定不服,于2025年8月13日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于2025年8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8月1日对申请人驾驶辽A70xxx小型汽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行为作出的处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8月1日从北京出发驾驶车牌号为辽A70xxx 的奔驰牌轿车,前往承德游玩,在行驶至围场县G111 线与金龙街交叉口时,行驶方向为南向北,过路口绿灯, 一辆车牌号为85xxx的奔驰车违规停在我车行驶方向右前方,即交叉口处,并且阻挡了一半的前进道路。申请人所驾驶的车辆为奔驰R400型号汽车,该车宽为1.922 米,而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国道宽度最宽应为3.75米,该违停车辆占据一半车道即1.875米,申请人车辆尚需0.47米宽度方可通过,并且仅有本车道一条可以通过行驶。因此申请人在已经注意对向车道无会车可能的前提下,同时后方有两辆车跟随本车行驶并且要通过路口的情况下,且交叉口无行人非机动车通过路口,申请人不得已只能绕过该车辆行驶。基于此前提下,申请人只能压道路中间黄实线,借用对向一小部分车道行驶。而围场县交警部门对申请人进行了扣1分,罚款100元的处罚,本人认为并不合理,在交管12123提出了申诉,但是交管部门驳回了申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申请人在驾驶车辆时,已和前方违停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对向车道并没有会车可能,且路口无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过。因此申请人驾驶车辆超过违停车辆符合法律要求。

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申请人前方停靠道路上的奔驰车辆,并不属于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而是违规停放路边,因此申请人为超过违停车辆避免造成后方拥堵而占用对面车道行驶也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在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时,可以借道或者变道行驶,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让所借车道行驶的车辆先行;(二)依次按顺序行驶,不得频繁变更车道;(三)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的车辆,在不妨碍快速车道的车辆正常行驶时,允许借道超车,但超车后立即返回原车道;(四)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五)快速车道行驶的车辆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的,及时变更到慢速车道行驶。申请人在借用对向车道行驶过程中,快速借用,并且注意瞭望,同时及时回到本车道,并未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遵守了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综上,申请人因非本人原因不得已借对向车道行驶而被处罚。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朱某某不服我队对辽A70xxx号小型汽车采集的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信息,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我队现就有关问题答 辩如下:经查明,2025年8月1日16时13分,辽A70xxx号小 型汽车驾驶人在围场县金龙街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违法证据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该车驾驶人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大队将对驾驶人处以罚款100元的处罚(驾驶证记1分)。

我大队意见:2025年8月1日16时13分,辽A70xxx 号小型汽车在围场县金龙街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该车驾驶人尚未接受处理。辽 A70xxx 号小型汽车驾驶人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应予处罚。申请人辩称其车辆实施违法行为时有一车辆违规停在其车行驶方向右前方,阻挡了一半的前进道路,因此申请人在已经注意对向车道无会车可能的前提下,同时后方有两辆车跟随本车行驶并且要通过路口的情况下,且交叉口无行人非机动车通过路口,不得已绕过该车辆借道压线行驶造成违法。为查明违法事实,我大队调取了车辆违法地点的视频监控,视频中显示违法车辆实施违法行为时并无车辆违规停放阻挡其前进道路,违法车辆造成违法的原因为驾驶人经过该路段时未按照引导线行驶,最终导致违法产生。

我大队认为,辽A70xxx号小型汽车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不符合违法行为信息消除的相关情形。辽A70xxx号小型汽车驾驶人对其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我大队认为申请人朱某某申辩的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辽A70xxx号小型汽车驾驶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辽A70xxx 号小型汽车采集的违法行为信息适用法律正确,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5年8月1日16时许,申请人驾驶辽A70xxx号小型汽车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金龙街行驶过程中,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认定申请人的行为构成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25年8月1日,对申请人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驾驶证记1分)。

以上事实有手机短信违章提醒、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现场照片和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被申请人具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定职责。

经查看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的现场照片和视频,申请人驾驶车辆行驶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金龙街路段时,右侧车辆均在向前行驶中,即现场并无申请人所称右前方有车辆违规停放阻碍其前进道路,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根据本案事实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5年8月1日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9月10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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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