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承围政复终〔2025〕36号
申请人:徐某某,男,汉族,1967年5月29日生,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xxxx,身份证号:13262919670529xxxx。
委托代理人:吴雨晴,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住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林业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828000977188H。
法定代表人:杨永利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曲秀坡,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霍明华,该单位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查处违法占用草原法定职责不服,于2025年8月11日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已于2025年8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