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承围政复终〔2025〕35号
申请人:徐某某,男,汉族,1967年5月29日生,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xxxx,身份证号:13262919670529xxxx。
委托代理人:吴雨晴,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围场镇木兰南路939号。
法定代表人:韩广君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卜晓波,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查处违法施工法定职责不服,于2025年8月11日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已于2025年8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