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承围政复终〔2025〕12号
申请人:孟某某,男,汉族,1987年2月16日生,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xxxx,身份证号:13082819870216xxxx。
被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住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外环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82800097733XQ。
法定代表人:谷晓晖,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子锰,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澳,该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人:吴某某,男,蒙古族,1985年11月4日生,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xxxx,身份证号:13082819851104xxxx。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8日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已于2025年3月6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