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承围政复终〔2025〕10号
申请人:安某某,男,汉族,1952年5月10日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龙头山镇xxxx,身份证号:13262919520510xxxx。
被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龙头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龙头山镇龙头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8280009775598。
法定代表人:韩佳君,职务:镇长。
委托代理人:刘伟国,该单位工作人员。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答复职责,于2025年2月11日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已于2025年2月17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经调解,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了其申请的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