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承围政复决〔2025〕8号
申请人:徐某某,男,汉族,1967年5月29日生,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御道口镇xxxx,身份证号:13262919670529xxxx。
委托代理人:吴雨晴,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御道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御道口镇某村。
法定代表人:冯承原 职务:镇长。
委托代理人:张海东,该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御道口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御道口镇某村。
法定代表人:吴春磊 职务:村书记。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村务公开监督法定职责,于2025年1月17日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于2025年1月23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村务公开监督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御道口镇某村村民,合法承包草地用以经营,该草地被纳入承克高速征收项目范围内,但是至今都未给予申请人合法合理的征收补偿安置。该相关事宜直接涉及申请人的切身利益,因生存生活需要,亟需了解相关村务信息。因此,申请人于2024年8月22日向某村委会用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快递单号:122005332xxxx寄出了《村务公开申请书》,请求依法书面公开某村委会相关村务信息,并要求某村委会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依法答复。但是某村委会签收后,至今仍拒绝村务公开。
于是,申请人在2024年10月29日,通过EMS快递(快递单号:124848799xxxx)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履行村务公开监督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村务公开监督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日签收该申请书,但是截止到今日,被申请人都没有给申请人作出任何答复,也没有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6条第2款,“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镇人民政府,有监督村委会并责令改正的职责,但是被申请人没有履行该职责,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履行村务公开监督法定职责申请书》,但是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被申请人没有作出任何答复,明显属于行政不作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村务公开监督法定职责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等法律规定,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审查,并作出公正的决定。
被申请人称:徐某某对某村未提供承克高速相关村务公开信息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承围政复〔2024〕8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的要求,现答复如下:
收到通知后,我单位立即展开调查,对某村村务公开下达了《工作提示》,并实地进行督导。经查,为提高村级事务的公开透明程度,保障群众对村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某村村务公开每月都在村级事务公开平台和村内公开栏进行公开。关于承克高速相关事项公开情况如下:1.承克高速征占地补偿款发放部分,均为无争议部分,发放流程严格遵守发放程序,由收款方居民组自行做分配方案,方案通过,经公示(村公示栏,小组公示墙)无异议,进行发放。2.其他“承克高速”征占地补偿款未发放部分(或存在争议),无全体组民组内分配方案,无公示,暂未发放,无可公开事项。
第三人称:已在行政复议期间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和履行村务公开职责。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徐某某系御道口镇某村村民,申请人称因承克高速项目征收补偿安置一事,于2024年8月22日向某村村民委员会用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快递单号:1220053xxxx16)邮寄了《村务公开申请书》,请求依法书面公开某村委会如下村务信息:“1.某村2002年以来有关后双山11组的土地统计台账、分地台账、土地管理档案(含地籍档案)等记录村民承包地面积、范围的相关信息。2.某村民委员会关于“承克高速”项目征地事宜中关于“失地保险”的村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登记、报送、办理失地保险情况相关的召开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召开情况及出席会议人员情况、会议纪要及会议纪要签字情况、村民表决结果记录文件、实施方案及实施人员或其他所有相关材料(具体到每户的补偿亩数和补偿金额);3.某村民委员会关于“承克高速”项目征地事宜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使用、分配事宜相关的召开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召开情况及出席会议人员情况、会议纪要及会议纪要签字情况、村民表决结果记录文件、实施方案及实施人员或其他所有相关材料(具体到每户的补偿亩数和补偿金额);4.某村民委员会关于“承克高速”项目征地事宜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征地补偿费具体金额的使用情况、分配方案、安置签约公示等村务信息(具体到每户的补偿亩数和补偿金额);5.某村民委员会关于“承克高速”项目征地期间村委会的账务信息、支出及收支村务信息”,并要求某村委会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依法答复。第三人某村委会于2024年8月24日签收,截止到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之日,第三人对申请人申请的村务公开事项未向申请人进行答复。
2024年10月29日,申请人通过EMS快递(快递单号:124848799xxxx)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履行村务公开监督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村务公开监督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日签收。截止到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进行答复。
在行政复议期间,经本机关调解,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5日向第三人作出了《工作提示》,要求第三人立即开展自查,对申请人申请的村务公开事项依法进行公开。第三人于2025年2月6日向被申请人出具了《某村关于村务公开相关情况说明》:“1.承克高速征占地补偿款发放部分,均为无争议部分,发放流程严格遵守发放程序,由收款方居民组自行做分配方案,方案通过,经公示(村公示栏,小组公示墙)无异议,进行发放。2.其他“承克高速”征占地补偿款未发放部分(或存在争议),无全体组民组内分配方案,无公示,暂未发放,无可公开事项”。第三人将上述《说明》、2024年某村2024年2季度财务收支公开表、某村7月、8月、9月、10月、12月村务公开信息、某村七号一组高速占道张某、朱某围栏补偿款分配方案、某村民民主评议会议记录、占地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及村务公开照片,通过本机关向申请人予以送达。
以上事实有《村务公开申请书》、《履行村务公开监督法定职责申请书》、邮件签收信息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河北省村务公开条例》对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开、接受村民监督的村务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较为具体,属于上述法律、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据此,本案被申请人具有责令某村委会履行村务公开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前未履行相关调查核实职责,在行政复议期间,虽向第三人作出了《工作提示》,但结合第三人向申请人进行公开的内容,不足以证实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所申请的村务公开事项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核实和全面审查,不能证明其全面履行了对某村委会的监督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在六十日内,对申请人申请的村务公开事项在全面调查核实后重新作出答复。
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