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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承围政复决〔2025〕30 号)

2025/12/23 1.0w 阅读 317 点赞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承围政复决〔2025〕30号

申请人:马某某,男,汉族,1970年6月29日生,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御道口镇xxxx,身份证号:13262919700629xxxx。

被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御道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御道口镇御道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8280009783407。       

法定代表人:冯承原    职务:镇长。

委托代理人:王利国,该单位政法书记。

申请人请求: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不服,于2025年6月30日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于2025年7月3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向申请人公开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并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御道口镇三复兴地村拥有合法权利土地并在此长期生产生活,因开展神源光伏发电项目,申请人土地被列入到该项目范围。为进一步了解情况,申请人于2025年5月16日通过邮政EMS(邮单号:133743891xxxx)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材料,请求依法书面公开:“1.实施案涉项目的征收公告或占地公告;2.实施该项目的实施方案、补偿方案、占地范围图、红线图;3.针对该项目的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记录;4.开展该项目所制定的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5.开展该项目的批复文件、立项文件;6.开展该项目涉及占地的土地现状调查登记表或其他相关登记材料;7.开展该项目涉及到变更土地用途的一书四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8.案涉项目补偿款的资金足额到位证明;9.针对申请人地块的乡村规划、村庄规划、镇规划(包括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2025年5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材料,但至今未向申请人作出任何答复,亦未向申请人公开任何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基于此,本案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答复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任何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该行为系明显的行政不作为,严重违反了前述法律规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被申请人称:马某某对本单位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现答复如下:

经检索查找,其申请公开的第9项针对申请人地块的乡村规划、村庄规划、镇规划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

经审查,其申请公开的第2项实施该项目的实施方案、补偿方案、占地范围图、红线图;第3项针对该项目的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记录;第6项开展该项目涉及占地的土地现状调查登记表或其他相关登记材料;第7项开展该项目涉及到变更土地用途的一书四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偿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非本机关制作或最初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其依法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了解获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地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桃李街176号,联系电话:0314-7512738。

经审查,其申请公开的第4项开展该项目所制定的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报告及备份文件;第5项开展该项目的批复文件、立项文件,非本机关制作或最初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您依法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了解获取。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系地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木兰中路100号,联系电话:0314-7513513。

其申请公开的实施案涉项目的征收公告或占地公告(因该项目属大部分为租地,不属于征占地,为租赁合同);案涉项目补偿款的资金足额到位证明已通过三复兴地村村务公开平台公开,以下为三复兴地村村务公开平台二维码,其可自行查阅、获取。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因神源光伏发电项目土地征收一事,于2025年5月16日通过邮政EMS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以下政府信息:1.实施案涉项目的征收公告或占地公告;2.实施该项目的实施方案、补偿方案、占地范围图、红线图;3.针对该项目的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记录;4.开展该项目所制定的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5.开展该项目的批复文件、立项文件;6.开展该项目涉及占地的土地现状调查登记表或其他相关登记材料;7.开展该项目涉及到变更土地用途的一书四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8.案涉项目补偿款的资金足额到位证明;9.针对申请人地块的乡村规划、村庄规划、镇规划(包括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17日签收后,至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之日未向申请人进行答复。

在行政复议期间,经本机关调解,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5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围御政公开字〔2025〕0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申请人公开其申请的第1项、第8项政府信息;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9项信息答复不存在;对第2项、第3项、第6项、第7项,被申请人答复非被申请人制作或最初获取,建议向围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了解获取;对第4项、第5项答复非被申请人制作或最初获取,建议向围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了解获取。并告知了以上获取单位地址及联系电话。

另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5月15日向围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围场县政府分别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内容与向被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基本一致。围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围场县政府分别于2025年5月20日、5月30日向申请人进行答复,向申请人公开了第1项、第3项、第4项、第6项、第7项内容;第2项内容向申请人公开了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该项目勘测定界图;第9项向申请人公开了该项目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同时告知申请人第5项、第8项内容查询途径。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件签收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围御政公开字〔2025〕002号)、围政办信息公开〔2025〕1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被申请人围场县御道口镇人民政府具有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职责。鉴于申请人已向围场县政府、围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被申请人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已获取大部分政府信息,其余未公开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在调解过程中向申请人作出的围御政公开字〔2025〕0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告知了申请人其他申请途径和不予公开的理由,申请人可按照相关途径予以查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的行为违法。

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8月25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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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