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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承围政复决〔2025〕29 号)

2025/12/23 7.0k 阅读 523 点赞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承围政复决〔2025〕29号

申请人:袁某某,男,蒙古族,1985年2月2日生,住北京市丰台区xxxx。身份证号:13082819850202xxxx。

被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桃李街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828000977102N。

负责人:刘艳峰,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安旭,该单位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5年6月24日向其作出的《关于袁某某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中第二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经检索查找,该信息不存在”的内容不服,于2025年6月27日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于2025年7月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6月24日作出的《关于袁某某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经检索查找,该信息不存在 ”的内容;

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航天鸿源围场300MW风储氢一体化项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标注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及具体范围);

3.确认被申请人在本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中存在履职瑕疵,督促其规范信息公开工作。

申请人称:(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法定存在,被申请人的答复缺乏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等规定,县级行政区域必须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规划成果需长期留存、管理。被申请人以“检索查找,该信息不存在”答复,未说明规划图编制、保管、检索的具体流程及合理缺失原因,无法证明已充分履行检索义务。同时,申请人申请的规划图与项目用地合法性密切相关(需核实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范畴,被申请人简单以“不存在”推诿,违反“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

(二)被申请人答复程序超时,损害申请人知情权。申请人于2025年3月26日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经行政复议督促后,被申请人2025年6月24日才作出答复,远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20个工作日(复杂情况可延长20个工作日) ”的时限要求,程序明显违法,导致申请人无法及时获取关键信息,影响对项目用地合法性的监督。

(三)行政复议决定的约束力需落实。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承围政复决〔2025〕18号)已认定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职,责令重新答复。但被申请人再次以“信息不存在”敷衍,未实质解决问题,违背行政复议决定的权威性,恳请复议机关监督执行。

被申请人称:被答复人袁某某不服围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关于袁某某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申请依法公开“航天鸿源围场300MW风储氢一体化项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标注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及具体范围),提起行政复议,现依法答辩如下:

一、“航天鸿源围场300MW风储氢一体化项目”用地于2023年12月29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冀政转征函【2023】2264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7号)文件要求,严格按照中央精神,依法依规编制和审批国土空间规划,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行编制审批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等空间规划,不再出台不符合新发展理念和“多规合一”要求的空间规划类标准规范。航天鸿源围场300MW风储氢一体化项目于2023年上报审批,该项目未纳入《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按照《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要求,项目用地需提供“国土空间规划文本首页、目录页和含有项目内容页”,该项目在用地报批前已将该项目纳入正在编制的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在用地卷内提供国土空间规划文本首页、目录页和含有项目内容页,项目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二、申请人袁某某要求提供“航天鸿源围场300MW风储氢一体化项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标注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及具体范围),按照《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要求,不再使用和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因此我局无法提供“航天鸿源围场300MW风储氢一体化项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标注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及具体范围)。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3月26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以下内容:1.航天鸿源围场300MW风储氢一体化项目的土地勘测定界图(标注实际用地边界、坐标及面积);2.项目地块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明确土地现状分类);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标注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及具体范围)。2025年4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袁某某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向申请人答复如下:关于申请人申请的《航天鸿源围场300MW风储氢一体化项目》相关征地信息,其中:1.项目土地勘测定界图已经提供;2.地块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不是审批过程的要件。2025年4月14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4月1日作出的《关于袁某某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6月6日作出承围政复决〔2025〕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4月1日作出的《关于袁某某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的第二项和第三项内容,并责令被申请人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重新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2025年6月2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关于袁某某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向申请人公开了其申请的第二项项目地块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第三项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不存在。

另查明,被申请人在作出《关于袁某某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前,与申请人进行沟通,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三项内容中要求“标注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及具体范围”的主张,向申请人表示可以向其提供该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的截图,申请人表示被申请人应按照其要求公开的内容提供相关信息。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公开其申请的第一项和第二项信息内容,现本案争议焦点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三项内容,即“航天鸿源围场300MW风储氢一体化项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标注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及具体范围)”是否存在。

航天鸿源围场300MW风储氢一体化项目于2023年上报审批,该项目未纳入《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同时按照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冀自然资规〔2023〕2号)的通知要求,项目用地审批需提供“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材料。因此,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对其申请公开的第三项信息内容不存在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答复内容适当。同时,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24日向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在承围政复决〔2025〕18号行政复议决定要求的法定时限内,答复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5年6月24日作出的《关于袁某某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7月24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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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