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承围政复终〔2025〕27号
申请人:张某,男,汉族,1978年12月17日生,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太卜寺旗xxxx,身份证号15252719781217xxxx。
委托代理人:贾杰,内蒙古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住所: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凤凰路 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828E10332748X。
法定代表人:刘文武,职务: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刘国刚,该单位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25年6月18日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已于2025年6月23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7月21日